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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月,全国实施五类案件总数8614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299件,罚款数额达42014.92万元;查封扣押案件3735件;限产停产案件1941件;移送行政拘留1955起;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684起。
与2016年1-4月相比,各类案件数量均有所上升,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数量上升56%,罚款金额增加170%。适用查封扣押案件数量上升201%。适用限产停产案件数量上升317%。移送拘留案件数量上升229%。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上升47%。
4月份,全国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案件总数为3424件,较3月份(2626件)增长30%。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80件,较3月份下降13%,罚款金额14538万元,较3月份(8404万元)增长73%;查封、扣押案件1546件,较3月份(1216件)增长27%;限产、停产案件832件,较3月份(547件)增长52%;移送行政拘留670起,增长30%;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96件,增长16%。
一季度环境质量变差且查处四个配套办法案件为零的城市被通报后,各地积极行动,加大了执法力度。吉林省省委书记、省长分别做出批示,省政府召开环保工作约谈会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调度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综合施策,不断提升环保工作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迅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全面促进环保执法工作提升。广东省茂名市政府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暨环保督查整改落实工作会议,茂名市环保局印发《关于下达2017年茂名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通知》着力解决工业企业违法排污、企业未整改关停到位、空气质量下降等突出环境问题。清远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全市环保部门开展自查,并建立长效机制,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受通报的19个城市中,有16个城市加大了执法力度, 4月份报送了适用配套办法的案件。其中,清远市为25件,抚顺市、四平市分别为8件。张家口市、柳州市、承德市查处适用配套办法的案件数量依旧为零。
附件1:典型案例
附件2:
附件3:
附件1:
案例1
浙江省台州市浩宇电镀有限公司
二年内两次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日,台州市椒江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人员对台州市浩宇电镀有限公司开展一季度一次的监督性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对该公司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分析显示,该公司废水标排口总镍指标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排放浓度限值。椒江环保分局对该电镀厂废水超标排放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并启动按日计罚程序。
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发现,该企业在2015年8月5日因所排废水铜指标超标被椒江环保分局立案处罚。2016年9月18日,又因所排废水铜指标超标被椒江环保分局立案处罚。
二、查处情况
经调查,该企业在两年里,存在三次非法排放重金属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企业已经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目前,椒江环保分局已经将案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三、案件启示
二年内两次以上非法排放有毒物质被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处罚不再局限于行政处罚,而是达到一定程度符合本规定,就将其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予以刑事处罚。这充分体现了加强环境保护、加大环境污染行为处罚力度的立法理念。
各类企业特别是重污染企业必须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强化企业守法底线,摒弃侥幸心理,积极加大治污投入,时刻把牢生态红线。环保部门要将两年内进行两次处罚的企业筛选出来,给企业讲清法律规定,画出守法红线,做出明确预警。使企业更好的知法、守法,从根本上提高环保意识,减少环境污染。
案例2
湖北荆州市周炎锋(个人镀锌加工)
违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8日,荆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周炎锋在租赁的厂房内从事化学镀锌加工,厂内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镀锌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外界水环境。据执法人员询问了解,2016年12月以来,周炎锋在月堤路荆恒商贸有限公司院内租赁厂房,从事表面处理加工,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接外排西干渠。在询问过程中,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并不清楚该行为的危害性。
监测结果显示,加工过程中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总锌排放浓度为102mg/L、总铬排放浓度为26.3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67倍、25.3倍。
二、查处情况
2017年3月3日,荆州市环保局对周炎锋个人镀锌加工厂进行立案调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周炎锋从事镀锌加工过程中排放含铬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排放含锌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0倍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行为人已经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荆州市环保局将案件依法移交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进行调查。2017年3月31日,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受理该案。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涉案人员环境法律意识谈薄,完全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因此,环保部门应当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宣传力度,组织企业负责人旁听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庭审。以专题形式,通过电视传媒、报纸新闻、微博微信等多渠道、多角度进行宣传,以营造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