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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七成受访者表示,近几年来,我国在生态治理方面取得的成效已经达到(三成以上)或超过(四成以上)自己的预期;八成以上受访者对今后生态治理以及生态环境的改善有信心;为更好推进生态治理工作,需要从“进一步明确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与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考核体系”“构建系统科学的评价体系”等方面采取实质性举措。
国内外生态治理发展进程概述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是国际生态治理的起步阶段,随着《寂静的春天》《增长的极限》的出版发表,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以工业发展、财富积累为目的的人类活动已经给自身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严峻的危机。此后,各发达国家纷纷把生态治理提上了重要日程。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并提出将每年的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次年1月,正式成立了联合国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核心机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按照一些研究的观点,至此,国际环境治理体系开始建立。
建国初期,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比较严重,尤其是过度开发林业和矿产资源已对生态系统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和破坏。1973年8月,第一届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1974年10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从此,中国当代环保事业有了第一个环保机构。1978年2月,环境保护首次纳入我国《宪法》,其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环境保护做出的明确规定,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国务院于1983年12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宣布环境保护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成为一项基本国策。[1]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新要求,并将到2020年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2012年11月,“美丽中国”被写入十八大报告,报告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再一次刷新了中国发展理念。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已经形成,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开始逐步完善。
2017年6月10日至6月22日,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针对生态治理发起了一项专题调查,意在了解公众如何看待我国现阶段的生态问题,以及怎样理解和期待今后的生态文明建设。本次调查面向全国社会公众,以互联网调查为主要形式展开。
在关于生态治理问题的公众调查中,当问及“近几年来我国在生态治理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如何?”时,有四成(42.7%)受访者表示“已经超出了我的预期”,三成(30.9%)受访者表示“和我预期的一样”,还有22.0%的受访者表示已经接近了预期,仅有4.4%的受访者认为“远没有达到我的预期”(见图1)。由此可见,公众对于我国生态治理成效的评价普遍较高,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在理论与实践不断探索的展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其认识高度、推进力度、实践深度前所未有。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体系不断丰富完善。习近平总书记以宽广的全球视野、深远的使命担当,多次对生态文明作出全面、系统、深入的阐述,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这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中,我们不断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根本要求、核心要义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系统观和国际视野。另一方面,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不断取得明显进展。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之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社会积极响应行动,生态文明建设扎实推进,成效明显。在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初步形成、制度体系逐步完善的基础上,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进程不断加快,开发格局和发展方式也不断优化。另外,更值得一提的是,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明显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做好生态环保工作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公众在衣食住行各个方面尊重自然、爱护环境的行为更加自觉。
公众对于我国生态治理成效的积极评价是大力推进全社会共治的坚实基础。“十三五”时期,改善环境质量成为生态治理的核心目标,中共环保部党组曾撰文指出继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举措: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提高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以确保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动员和支持公众积极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的生活方式;全面推动、执法、审批、企业排污等信息公开,让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责任也在公开透明中接受群众的监督;等等。
生态治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不断更新对生态环境变化趋势的科学认识和把握,但是从中国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演变中,可以看到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积极实施生态治理的决心与行动。
我国生态治理现状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人口数量庞大,资源环境禀赋差以及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此前城市化工业化阶段的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主要靠大量能源与资源的消耗,并且对能源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资源的枯竭及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目前受技术、经济、安全等因素的影响,非化石能源未来供应能力还存在不确定性,煤炭消费目前占我国能源消费的绝对比重仍较高。由汽车尾气、生活排放、工业排放、扬尘等共同造成的天气,已成为近几年公众迫切关注的问题。另外,中国水资源总量在世界排名靠前,但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特别是北方地区面临着水资源的严重缺乏。土地沙化是我国西北地区当前最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近年来的沙尘暴、沙化土地问题使得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越来越迫切,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较大影响。现在我国北方地区分布的戈壁、荒漠化土地有200多万平方公里,已占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左右。
整体来看我国生态问题仍不容乐观,但各省市地区也在持续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现代生态文明观,加快改变经济发展过度依赖劳动力、土地和资源等物质生产要素投入的局面,积极推进生态治理。
就2016年来看,全年完成造林面积679万公顷,其中人工造林面积381万公顷。森林抚育面积837万公顷。截至年底,自然保护区达到2750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46个。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4万平方公里,新增实施水土流失地区封育保护面积1.6万平方公里。优化能源结构,消费比重提高1.7个百分点,煤炭消费比重下降2个百分点,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5.0%。强化大气污染治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5.6%和4%,74个重点城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9.1%。中央财政分别安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12亿元、140亿元、91亿元。发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引领作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入库项目630多个。[2]
在关于生态治理问题的公众调查中显示,总体而言,公众普遍对于今后我国生态治理工作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有较高的信心度,其中49.1%的受访者表示“非常有信心”,36.8%的受访者表示“比较有信心”,11.1%的受访者选择了“一般”。相比之下,仅分别有2.3%、0.7%的受访者表示“不太有信心”和“没信心”(见图2)。
2017年初,时任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接受有关采访时表示:过去一年,我们紧紧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协同联动。盘点2016年生态环保领域大事,令人振奋。从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形成到省以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试点,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试点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已经按下快进键,改革步伐加快,成果有目共睹。公众的信心得到较大地提振。
当问及“在您看来,今后生态治理应重点针对哪些地区?”时,75.0%的人认为应重点针对“中小城市”,分别有59.4% 和54.7%的受访者认为应该重点针对“大城市”和“小城镇”,另外还有29.2%的受访者表示应重点针对“农村地区”(见图3)。
事实上,有专家指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已经十分紧迫,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乡镇工业污染严重,一些城市污染进入农村,农村生态系统发生改变。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会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甚至危及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工业污染排放和城市垃圾转移成为进入农村的主要外部污染。乡镇企业中存在很多重污染企业,有些化工、建材、冶炼等行业企业建在了自然环境良好的农村区域,甚至是河流和湖泊的周围。由于一些乡镇企业管理者欠缺环境保护意识,致使、废弃物等随意排放。这不仅危及当地农村居民的健康,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有些农村的城市化发展导致生态系统发生改变。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的后果十分严重,如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危及农民的身体健康,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大气、水等发生污染,气候异常,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农业。在农业生产技术和规模化生产还没有达到发达程度阶段,农业依然是“靠天吃饭”,气候变化异常直接导致农业减产,危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农村地区的生态治理问题理应得到更高的关注与重视。
近年来国外生态治理经验
德国:推进整体生态理念,注重国际合作
德国曾经是上世纪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存在着莱茵河污染严重、鲁尔区衰落而带来的大气污染等一系列生态问题。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德国的生态环境已大大改善,其生态治理经验如今已成为多国学习借鉴的对象。
首先,为了恢复鲁尔区的活力,德国政府把土地修复作为出发点和着眼点,全面解决老矿区遗留下来的土地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在矿山治理方面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如《德国经济补偿法》《德国矿产资源法》等,保证煤炭开采补偿有法可依。州政府设立土地基金,购地后对污染严重地区进行修复处理后再出让给新企业。其次,实现产业升级,关、停、并那些生产成本高、机械化水平低、生产效率低的煤矿,将采煤业集中到盈利多和机械化水平高的大型企业中。
对于莱茵河的生态治理,德国主要是以整体性生态理念推进。首先是展开国际间的合作,成立了由德国、法国、瑞士、荷兰、卢森堡等国家共同组成的“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进行跨国治理。 其中,其秘书长永久性由生活在莱茵河下游的荷兰人担任,以便于其全力监督上游各国的污染问题。其次是实施整体性生态规划,注重莱茵河大生态系统治理的理念,对城市、农村和社区以及森林、湖泊的协同治理,大力投入资金进行动植物保护栖息地建设,针对河流中的城市生活药品残留物进行监测、过滤,改变工业化时期对河道截弯取直等反生态改造,恢复其自然弯曲原貌等等。[3]
瑞典:强有力的森林生态保护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因素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不仅可以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维持人与生物圈的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还可以提供林副产品,发挥很大的经济功能。
瑞典森林工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世界上也处于领先地位。瑞典林业属于出口导向型,每年外贸出口收入中森林工业占了很高的比例。瑞典2015年森林覆盖率为68.7%,相比之下,我国全国现有森林面积约为2.1亿公顷,森林覆盖率却仅为21.6%。由于严格执行《森林法》,控制采伐量,重视林业教育和科研工作,进行科学育林的经营,瑞典森林总蓄积量和总生长量总体在不断提高。瑞典制定了非常严苛的砍伐标准,近十年中保持着大约每年1亿立方米的林木种植总量,而同时每年的采伐量维持在0.8亿立方米。
瑞典在1993年的新森林法中明确了环境目标和生产目标必须放置于同等地位。瑞典只占有世界上1%的商业用林面积,但是却为全世界提供了10%的锯材、生活用纸等产品。由于木材可以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有效缓解温室效应,2004年瑞典开始推行一项政策,即鼓励大型建筑物、公共场所建筑采用木质结构,近几年木质结构的建筑物数量也在逐年递增。[4]
另外,相较于许多发达国家,瑞典还有着很高的纸张回收量,未经加工的废木材和残渣也能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瑞典高度发达的技术体系,森林工业也能为生物质能的研发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瑞典对于森工企业各项生产指标都有着严格的标准,同时企业也都非常积极地履行着社会责任。例如瑞典著名的利乐包装(Tetra Pak),其所有包装产品都可以回收再利用,做成文具、桌椅、建筑材料等等,使它们在完成包装的功能后,能够“废而不弃”。
瑞典非常重视森林生态的科研投资,这其中国家拨款占38%,私人投入占60%。瑞典在高标准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同时,还能使森林发挥其经济价值。在各项保护实践中,发挥突出作用的是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以及处理各方利益关系的各类机构,例如政府机构“Swedish Forest Agency ”(SFA),还有民间组织“Federation of Swedish Farmers”(LantbrukarnasRiksförbund - LR)。[5]
英国:持续有效地进行生态环境立法工作
1952年12月的“伦敦烟雾事件”震惊世界。而今日的伦敦,空气已经有了极大的改善。20世纪50年代的英国和本世纪初的中国有很多相似之处:经济增长主要靠大量能源与资源的消耗,过度依赖煤炭等化石燃料。伦敦烟雾事件的成因与我国雾霾成因类似,伦敦主要污染物为SO2,我国城市雾霾主要污染物为PM2.5。而其共同点是煤炭燃烧为主要污染源。因此伦敦烟雾事件对于大气污染物控制的经验可供我国参考借鉴。我国之前曾频发的大范围持续雾霾天气引起了世界的关注。2013年1月,北京仅有5天的空气质量达到了二级标准,许多监测站点PM2.5浓度的监测值持续“爆表”。
从1958年到1978年的20年间,伦敦的颗粒物年均浓度降幅超过90%,SO2年均浓度降幅超过80%。在改善空气质量的20年间,伦敦政府采取的一项核心措施就是大范围地划定烟尘控制区,并在区域内进行壁炉的煤改气、燃煤锅炉的环保改造,同时禁止高污染燃料在控制区内销售。[6]
烟尘控制区措施在1956年的《清洁空气法》中被提出。法案规定地方政府负责烟尘控制区的划分和相应污染控制措施的实施,以控制由非工业煤炭燃烧所产生的黑烟和SO2的污染。由于“伦敦烟雾事件”的主犯是来自城区的家庭燃煤,因而在城区通过设立和扩大烟尘控制区,就可以有效控制城区烟尘的产生和排放。该规定要求在控制区内所有的燃煤壁炉须改造成燃油或燃气壁炉,如果实在不能改造,则须使用无烟燃料。为了能够快速推行壁炉改造,政府会提供至少70%的改造成本,而对于未按要求执行的个人将会被处以10英镑、100英镑的罚款乃至最高3个月的监禁。
美国:环境执法与环境立法并重
生态环境整治的概念被正式引入法律制度,始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美国目前已经形成涵盖几乎所有生态领域的、较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格局。美国环境法律体系是一个由多立法主体、多层级的复杂体系。美国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六个来源:宪法、立法机(国会)、行政命令(总统或内阁)、司法(法院解释或判例)、行政部门法规(国会或法律授权)和国际法。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立法成果会以不同的形式编辑成典,分类明细。
环境立法与执法息息相关,环境执法一直是美国环保局的中心工作,也是2014至2018年战略规划的重点内容。美国环境执法主要分大气执法,水执法,废物、化学品的清理活动执法和刑事执法。当有证据证明这些社区、企业或个人未能严格遵守环境法,当局就将启动环境执法,通过民事、刑事与行政手段相结合来确保公众健康与环境得到保护。
美国环保局于1982年设立了刑事执法项目,其对象是有意或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手段主要有刑事罚款和监禁。负责刑事执法的机构主要负责通过向联邦、州及地方检察官提供环境犯罪证据、司法鉴证分析及法律指导,调查并协助起诉环境犯罪。目前该机构拥有两百多位环境执法官,以保证全过程的公平合理。另外,美国还会通过信息披露来管控生态环境问题,这是从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蓬勃发展就开始逐步实施的,通过公开企业或产品的信息,利用各方市场来对制造污染、超标的企业不断施加压力,以达到管控目标。[7]
总体来看,美国就是通过渐进立法及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建立了一个务实理性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生态法制体系,并且注重通过公民诉讼制度推动生态问题得以解决。美国的生态法制体系中,有很多重要法律法规对同时期其他发达国家的生态治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国外生态治理经验对我国的政策启示
在关于生态治理问题的公众调查中,公众普遍认为为了更好推进生态治理,需要着重采取以下举措(见图4)。其中,57.2%的受访者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与职责”,55.3%的受访者认为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考核体系”,52.1%的受访者认为应该“构建系统科学的生态文明评价体系”。此外,还有45.6%的受访者认为要“进一步加大区域间联治联控力度”,43.8%的受访者认为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鼓励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健全”“加大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研发和投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也分别有35.4%、25.9%和25.5%的受访者提及。
另外,本文结合上述不同国家的生态治理经验,得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以供参考。
明确生态治理中各主体间的关系与职责
合理划分生态治理职能,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在现代社会运行中,政府在组织生态治理方面具有重要优势,主要是制定政策、信息整合公开、筹集各方资源等方面。但政府执行过程中也经常会因为权力集中等原因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明确各自职责,中央政府工作重点在于顶层设计与监督,通过提供技术来源、人才、信息、资金等方式激励约束地方政府的公共治理行为。而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方面具有政府所不及的优势,市场机制可以充分运用到生态治理中,无论是资金筹集还是具体实施都可以发挥市场的竞争机制。
有专家认为,当前中国生态治理主要依靠政府的规制手段,例如区域限批、环境执法、总量控制等行政手段,而经济手段的研究和制定却不充分。受益者付费和污染者付费的规则还需要在各级地方逐步落实,另外可以通过价格机制调控污染排放,进一步健全排污权交易、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在这两者之外,社会力量也是推动生态治理的重要角色。社会各界力量可以共同监督、督促政府和市场的生态治理行为,而且可以借鉴美国经验通过建立一套自下而上的公民诉讼制度来有效参与共同治理。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加强非政府组织的建设,例如专注于生态问题的智库研究机构等,培养一批与国际接轨的非政府力量,可以在多边场合积极发声。
我国生态治理不是政府的独角戏,政府、企业、公众多元主体应共同合作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治理体系。因此,要充分整合企业、市场、非政府组织、公民等各方力量,加强制度创新,共同承担起生态治理责任。
强化法律保障,构建科学的生态文明评价体系、考核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在生态治理工作中,应加强生态司法、绿色执法、环保守法等环节,构建推动绿色发展的法治化机制,形成全面的生态评价指标体系以及生态治理考核体制机制。生态环境的改善,最根本的是相关法律机制的构建是否科学健全,最核心的是执法水平以及效率。有专家指出,目前我国生态治理领域的法律条文分散在资源节约、能源安全、生态建设等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系统性不强,甚至条款之间也存在细节上的矛盾。从美国的经验我们看到,依法行政贯穿于美国环保系统的各个部门,完善的体制机制为其执法形成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推进生态保护的标准化建设、健全生态治理的行业规范、将生态治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都是生态改善的先决条件。另外,还应建立对政府、企业的生态环境治理的考核机制。把生态效益、资源消耗、污染排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加大其考核权重,并及时向公众公开考核信息以及奖惩标准。
进一步加大区域联防联治,加强区域合作
大气污染、这类生态治理,尤其需要区域间联防联控。类似德国莱茵河等治理案例,都是通过区域合作、国际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因此也有专家提出要探索研究区域、流域性环境保护立法的可行性,探索合理的立法模式。跨行政区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一直是我国生态治理体系的薄弱环节。对于河流、湖泊的生态治理,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区域、流域法律,以及重点区域、流域的单项法,并制定规定各利益主体的责任职责、资金投放、生态补偿规则、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制度。
比如针对大气污染治理,可以通过整体的规划集中供应能源,提高燃煤集中度,减少污染源。也可以城市群为单位尝试集中进行污染物排放治理,例如在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的过程中提高煤炭集中利用度就是一项可推行的措施。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全面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是公众表达生态诉求,促进人与自然、社会和谐相处的必然要求。社会力量的加入,理性的公众参与,这对生态环境保护无疑是有利的。鉴于现阶段公众参与仍相对不足,应该从切实保障公民享受优质生态环境的权益和敦促公民履行生态责任两方面同时入手,通过有效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提高公众参与度,同时使政府、市场力量优势互补、有效结合。
例如大气污染治理是一项极其复杂庞大的工程,关系到广大国土中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其影响深远,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尤其是我国人口数量庞大,加强全社会的生态治理观念,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健康合理的生活消费习惯,对改善生态十分重要。目前环保部“12369 环境举报热线”已设立,但宣传力度远远不够。媒体应充分发挥传播宣传作用,运用各种传播手段增强全民参与监督的意识。有关部门需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的生活消费方式,动员全民参与生态保护和监督。学校、社区、单位都应定期开展科普活动,针对受众的差异性、隐蔽性等特点,采用不同方式的宣传手段。必要时还可引入听证代理人制度,在社区、单位中选择公众代表参与听证,充分发挥公众在生态治理中的主人翁作用。
鼓励支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学界普遍认为企业的生态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但尚未作出明确定义和范围阐述。其基本思想是认为企业在谋求自身经济效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需要履行生态保护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生态责任首先是从生产源头控制有毒物质和致病因子进入生态系统中,其次是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提高生产原材料的利用率、回收率,提升产品品质,延长使用周期,尤其是重工业企业要避免对资源的过度开发。
另外,当前国际贸易竞争中,绿色贸易壁垒盛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适应国际规范而且也是促进企业增强自身竞争力以适应国际竞争的内在要求。目前发达国家的各类企业都会公布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并向各界公开具体数据,但是目前我国只有部分企业在全面积极履行。因此我国还需要着力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机制的全方位构建,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公益诉讼机制。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了企业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一致性,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消费各个环节,都应该提高生态保护意识,自觉肩负起生态治理的社会责任。
中华文明悠悠数千年中积淀了丰富的生态智慧。道家的“天人合一”、儒家的“与天地参”等,都彰显出中华民族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观念,对现代人仍然有着深刻的启示。随着近年来中国国际地位的显著提升,中国已逐渐成为全球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这对中国的生态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中国的生态治理之路依然漫长,仍需在不断自我调整、自我创新中摸索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