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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土壤污染造成的危害屡见报端。如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的“毒地”事件、“衡水北方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农田排污和污染事件”、“河北沧县小朱庄污染”等,土壤污染防治和保护已经迫在眉睫。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简称《草案》)通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分组审议,现在已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到今年7月27日。
作为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草案》显示了我国未来土壤污染防治中哪些重点和要求?
建立基金制度,政府成“兜底人”
案例一:环保组织“好空气保卫侠”在今年6月发布的一份检测报告中指出,河南新乡市部分地区收获的麦子存在数倍到十几倍的镉超标。这也是“好空气保卫侠”在该区域第三年发现了“镉麦”。小麦中的镉来自于土壤,而土壤中的镉源自周边电池企业的排放。
新乡的污染只是农田土壤污染的一个案例。当前,我国很多农田土壤污染并非是农业自身造成的,主要来自于上游的工业污水。但是排污涉及众多企业,找到污染源难度大,有的企业甚至已经关门,没有能力承担修复的责任。
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教授朱利中说,《草案》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复杂成因“毒地”修复的“兜底人”,国家、省级层面的基金作为修复的经济主体,避免了过去此类污染土壤因责任主体不明、追偿不到位导致修复不及时的情况。
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断投资进行土壤污染防治,但针对需要修复的土壤来说,依然是车水杯薪。对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亮权指出,土壤污染治理需要大量的资金,目前项目主要由国家提供治理资金,资金压力巨大,因此还要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来源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土壤污染防治。
从“污染担责”到“损害担责”
案例二:在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胡克化工公司向拉夫运河倾倒了约2.1万吨有毒化学品,用土掩埋后以一美元价格把这片土地卖给了尼亚加拉瀑布市教育局,此后上面建了一所公立学校,相继有数百名学生入学后患上严重疾病。1994年,西方石油公司同意支付1.29亿美元,弥补联邦政府在清理污染时的花费。
这一事件导致美国超级基金法的出台。该法律规定对污染行为的可追溯与连带法律责任。可追溯指不论污染行为发生时是否合法,污染者都要为其污染行为负责;连带行为就是当存在两个或更多潜在责任方时,任何一个潜在责任方都有可能被要求对整个清理修复工作负全责。
有鉴于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建议,把《草案》第三条中规定的“污染担责”改为“损害担责”。
“损害担责”原则是指只要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即为损害,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万鄂湘解释说,“污染担责”指谁污染谁治理,或者是谁污染谁付费,大多数只是一次性的,更多地是付一点处理污染费用。如果用“损害担责”的话,其内容要广泛得多,包括。以后这片土壤不管产生怎样的生态方面破坏或者对人体健康的损害,都要由污染者来承担责任,相当于一种无限责任。“损害担责”比“污染担责”包括的范围、深度、广度要大得多。
法律实施还需技术保驾护航
案例三:六六六是一种化学杀虫剂。我国耕地土壤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受到六六六污染,于1983年禁止使用六六六,并遵循有机污染物在土壤里自然降解规律,加强土壤改良。30多年过去了,我国耕地土壤中六六六已经回到安全水平。
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玉锁研究员说,这是我国在耕地污染风险管控方面较为成功的案例,并在国际上得到了认可。
《草案》的顺利实施还需要相关技术发展做支撑。林玉锁说,我国在近20年时间里,针对农田重金属污染,积极探索修复技术,现在我国的研究水平,包括大规模技术应用水平,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最近10年,我国在污染方面发展较快,适用于污染场地土壤与地下水的修复技术,已成功在国内很多大型、复杂的污染场地案例中得到应用。
不过,环保部土壤司司长邱启文也表示,目前国内土壤修复行业还在起步阶段,需要从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以及修复效果的评估等环节,构建和完善整个产业链条,需要形成若干综合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一批有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我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这些将来都会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