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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环保治污积极性 环保税仍待细化标准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7-09-26  浏览次数:2206  来源:生态资本论 作者 :钟椰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建设的单行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业内认为,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其不仅在依法治国层面意义重大 ,也将在防治环境污染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提升环保治污积极性环保税仍待细化标准

媒体最新报道称,《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环保税即将开征。

为保障环保税顺利开征 ,目前税务部门正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开征准备工作,包括交接排污企业信息、税源摸底和信息共享平台征管系统开发等。环保税法实施条例也即将上报国务院审议。

排污费制度的弊端日渐积重 ,环保形势越加严峻化,加上经济绿色生态发展的主客观要求加重,环保税的即将落地也在情理之中。

只是数十年的制度一朝即废,新制施行也将难言顺利。在保增长与保环境矛盾激烈化的当下,各地如何用好扩增的权力 ,解决费改税的征管难题 ,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物项目及其具体适用税额,避免环保税进入“黑风洞” ,不啻于一项重大挑战。

环保税将掀起一场加快肃净环保问题的风暴,还是制造一场破坏力更甚的风暴?

为什么费改税

环保税启征,一大重要缘由是排污收费制度不再适用环保发展趋势。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实施多年 ,对防治环境污染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更深层化 ,其本身积累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

其中有两个现象就饱受诟病 。

其一 ,排污收费征收标准低于污染治理成本,导致排污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 ,也不愿投入资金改进生产工艺或进行污染治理,

其二,有些地区协议征收 、任意减免现象较为严重,地方行政干预下,排污收费执法不严,使得一些重点排污企业因“政策性免征”少缴纳或不缴纳排污费,更甚者 ,排污收费成为部分企业“减负”的手段之一。

更深层面来说,经济增长高压下,不少地方政府常把“环境容量”作为招商引资筹码 ,牺牲环境保GDP,造成环保不力乃至恶化的局面。

税代替费,是要赋予更强的执法刚性 ,简单来说,不缴纳排污费是不守规矩,但不缴纳环保税就违法了 。

中央财经大学曾预估  ,环保税开征后  ,每年环保税征收规模可达500亿元。这相比排污费更多 ,但征收该税的目的不在于获取更多财政收入,因为整体规模并非很大  ,且属于调节型税种,将通过税收机制倒逼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转型升级 ,减少污染物排放,进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从而在未来建立起“企业多排多缴税 ,少排少缴税”的良性机制。

按照立法原则,环保税是“税负平移”,从排污费“平移”到环保税,征收对象等都与现行排污费保持一致 ,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不过两者相比,有所不同。相较于排污收费制度,环保税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14元;同时根据减排幅度增加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财政部官员此前表示,现行的财政体制,排污费是实行中央和地方1 :9分成,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以后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参与分成。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环保治污的积极性将有望提升 。

征管是最大挑战

每项改革背后多少都意味着既有利益和机制格局再调整,初衷与结果是否一致成为关键。

环保税作为新开征的税种,涉及面广 ,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政策和征管上都需做很多前期工作 ,包括起草税法实施条例 ,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开发征管系统等。

这也可解释为何环保税法从通过到实施设置了一年多的过渡期 ,其目的就在于做足准备,使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平稳过渡。

按环保税法规定,由税务部门主导征税,环保部门扮演协助的角色,不直接和纳税人产生关系,而是提供税基数据。

这样导致的利弊也难以避免。

一方面,税收收支两条线的大方向由此确立。过去排污费由环保部门收取 ,其属于行政收费,收上来后,可能不只用于治污,也将可能用于环保部门的行政开支,不够规范。而环保税会进入财政体系 ,环保部门行政开支由财政系统发放 。

另一方面,过往的排污费是环保部门的一项权力,费改税后,征收职能归税务部门,可能会削弱环保部门权威 ,从而降低监管刚性。

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是否形成良好协作,成为一大关键 。

业内声音认为,作为一种特殊税种,征管模式由原先环保部门“自收自管”,转为“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这一模式将可能成为最大的挑战。

按环保税法规定 ,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抽查核定是缴税金额多少的主要依据 。区别于其他税种,环保税的征收以排污情况及其统计数据为基准,纳税对象无法自报,税务机关无法核定,须由环保部门先对应税污染物进行核定 ,这就造成了核定与稽征“两张皮”现象。

此外 ,企业的排污或减排数据的真实性如何保证,也是不小难题 。环保税实施后,企业减排数据将是决定企业是否能够减税,或者缴纳以及需要缴纳多少税的关键。

而污染物排放测量有复杂测定技术和整套标准,税务部门要和环保部门就技术依据 、税基确定等进行沟通和技术协调,需要更加科学合理测定 。一个不太好的现状是,由于设备行业发展时间不够长,环境监测运营、社会化监测也起步不久,监测数据造假时有发生 。

再回到地方层面。

环保税落地,对地方政府而言,权力变大了。此次环保税法规定了税额标准的下限和上限,比如上述的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12元 ,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14元,各省份可在这10倍范围内选择具体的适用税率。

这一规定或将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 ,其给予地方政府更大裁量权,能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各地税制不一,同行业企业税负不同,影响企业执行新法的积极性。

另外 ,GDP高压目前远未解除,尤其在当下经济下行压力增加 ,环保形势愈加严峻的形势中,保增长与保环境的冲突将更为激烈 ,如何平衡两者,对地方执政者来说 ,挑战更大 。而环保税将可能为地方政府降低环保要求留下空间,亟须进一步细化标准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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