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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保护部官员27日在北京表示,要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新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对违法项目严格依法处罚,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总投资额1%至5%的罚款。
资料图:环境保护部。 中新社发 九州 摄 图片来源:CNSPHOTO
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崔书红27日在北京对记者说,严肃查处项目环评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新《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额度由最高2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按总投资额的1%至5%处罚,而且取消了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增加了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今年以来,截至8月底,通过联网报送的建设项目环评共82719个,项目总投资146228亿元人民币,环保投资3957亿元人民币。其中,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审批的项目环评文件分别为32个、1218个、24141个、57328个。
“环评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入只会加强、不会削弱。”崔书红说。
崔书红表示,近期,环境保护部大力推进环评领域改革,加快重大投资项目审批。2014年5月,国务院确定2020年前建设172项重大水利工程。针对此专项工作,环境保护部及时解决项目环评审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优化工作流程,大幅压缩审批时间。2017年国务院确定开工的15个重大水利工程中,环保部已按时完成12个项目环评审批工作。
据介绍,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细化了环评审批要求,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环评工作总体来说是好的,但在一些局部区域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崔书红说,针对个别环评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出租、出借环评资质等,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在受理和审批环境报告书和报告表过程中严格把关,对那些胡编乱造、环评结论不准确的报告书和报告表不予审批,同时对环评质量不高、弄虚作假的环评机构和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发布,《条例》对不予审批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强化“三同时”制度做了细化规定。
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要求,各地要对“久拖不验”的项目抓紧分类处理。对违规长期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且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执行的要实行“按日计罚”。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治理无望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关停。
未批先建项目能否"补票",将何去何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今年9月1日起施行。”《环评法》对于预防规划和项目建设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修订前的《环评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许多开发利用规划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部分做了环评的规划没有按照环评结果修改,甚至还有“先上车,后补票”的现象。而新《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预防这些现象的发生。
2、原《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批却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罚款额度对于动辄投资数十亿甚至更多的大型项目来说微不足道,导致在实践中部分企业投机取巧,宁愿被罚也要未批先建。“
新《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批先建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从新《环评法》实施起,未批先建的不再适用“限期补办手续”
3、环保部环评司司长崔书红介绍,目前倾向于区分两类情况处理。
一是对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前,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依照原环境保护法和原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应当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是对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后,包括2016年9月1日新《环评法》生效后的“未批先建”项目,不再适用“限期补办手续”。但是,建设单位在接受环保部门处罚后,主动补办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请环保部门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崔书红还表示,环保部将在与相关方面沟通后印发文件予以规范。相关要求以正式印发的文件为准。
“对于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而言,可能面临着建设资源的浪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补充,新《环评法》还将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化解了环保部门发现未批先建情况而无权处罚的尴尬。
新《环评法》规定,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即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被弱化,把环保工作重心从事前监管转为了事中和事后监管。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审核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同时或者其后进行。这样既不影响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率,也能够预防建设项目对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
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后,包括2016年9月1日新《环评法》生效后的“未批先建”项目,不再适用“限期补办手续”。但建设单位在接受环保部门处罚后,主动补办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请环保部门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重在对已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修复,而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之”。建设单位不仅仅要缴纳罚款、办理环评手续才能开工,可能还需要采取恢复原状的措施。恢复原状对于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而言,经济损失无疑是巨大的,也可能面临着建设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