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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并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进一步夯实排污许可制实施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11月6日在京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会议指出,要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进一步夯实排污许可制实施的法律责任。
会议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实施排污许可制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办法》作为推动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基础性文件,十分重要,要对各项规定进行深入研究、周密考虑、审慎处理,并加快推动出台实施。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让排污单位充分认识到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办法》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会议强调,《办法》的后续修改完善,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国家和地方标准,准确确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排污许可证作为政府和排污单位之间的契约,要明确告知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促进排污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满足法律和标准要求;
合法依规做好行业清理,暂时不具备排污许可申请条件的企业也要纳入监管范围,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相衔接,排污许可证核发主体主要在省、市两级;
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确保各项处罚手段运用得当,推动排污许可制有效实施和严格监管;
进一步细化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明确企业自动在线监测的法律义务,明确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责任。
会议指出,要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进一步夯实排污许可制实施的法律责任。细化各项规定,做好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企事业单位排污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形成相互支撑的强化污染者责任管控体系。
会议强调,实施排污许可制对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落实重点地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要服务好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检查处罚力度,加大对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力度,为中心任务的完成提供有力支撑。
附:《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体系,确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的记录形式、记录内容、记录频次和记录保存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分类、编制流程、编制内容、上报频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编制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相关内容。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其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要求按其规定执行;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其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要求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试行)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7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环境管理台账environmentalmanagementrecords
排污单位记录日常环境管理信息的载体,是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自证守法的主要原始依据。
3.2执行报告compliancereports
排污单位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报告,是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自证守法的主要载体。
3.3电子化存储electronicstorage
将环境管理台账以文字和数据的形式记录并保存在磁盘、硬盘、光盘等电子存储介质内的形式。
3.4报告周期frequecyofreporting
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频次和时间要求。
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本标准所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为基本要求,排污单位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4.1记录形式
分为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
4.2记录内容
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参照附录A。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码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记录。
4.2.1基本信息
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名称、注册地址、行业类别、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生产工艺、产品名称、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情况、环评及批复情况、竣工环保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名称、编码、规格型号、相关参数、设计生产能力等。
c)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名称、编码、规格型号、相关参数等。
4.2.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等。
1)运行状态:开始、结束时间,是否正常运行。
2)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
3)产品产量:类型(包括最终产品、中间产品及副产品)、名称、产量。
4)原辅料:名称、来源地、种类、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是否为危险化学品。
5)燃料:名称、来源地、种类、用量、成分、热值、品质,涉及二次能源的还应记
录能源平衡信息。
b)非正常工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4.2.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运行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DCS曲线图等。
1)运行情况:开始、结束时间,是否正常运行;废气污染因子、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废水污染因子、治理效率、排放去向、产生量及处理方式等;产生二次污染的还应记录其治理情况,涉及废水回用的还应记录回用去向。
2)主要药剂添加情况:名称、添加时间、添加量等。
3)涉及DCS系统的,还应记录DCS曲线图。DCS曲线图应按不同污染物分别记录,至少包括生产负荷、烟气量、氧含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烟气出口温度等。
b)异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名称、编号、异常情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异常原因、是否报告等。
4.2.4监测记录信息
按照HJ819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执行。
监测质量控制按照HJ/T373和HJ819等规定执行。
4.2.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废气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包括名称、运行时间、维护次数、管理人员等,如厂区降尘洒水、清扫频次,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方式,日常检查维护频次及情况等。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包括具体管理要求及其执行情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
其他信息: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
4.2.6特殊行业信息
对于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餐饮业等非加工、制造类行业,根据行
业特点确定记录内容。a)畜禽养殖业:养殖种类、养殖规模、实际存栏量、出栏量、清粪方式、粪污处理方式、有机肥厂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如涉及)、土地消纳情况、废水处理方式、外排废水量、排水去向等;
b)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水量、实际处理水量、主要处理工艺、出水水质、汇水区面积、排水去向、受纳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区划、利用量等;
c)医疗机构:医院等级、病房数、床位数、年门诊量、医疗废水处理工艺、废水外排浓度、废水外排量、排水去向、医疗废物产生量、医疗废物处置方式及去向等;涉及传染病房的,还应记录传染性废物、废水预处理方式及去向等;
d)餐饮业:等级、餐位数、经营面积、基准灶头数、对应灶头总发热功率、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废水预处理设施、排水去向等。
4.3记录频次
本标准仅规定了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记录频次。
4.3.1基本信息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月记录,1次/月;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照变化次数记录,1次/变化次数。
4.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按照生产班次记录,1次/班。
2)生产负荷:按照生产班次记录,1次/班。
3)产品产量: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班次记录,1次/班。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1次/周期;周期小于1天的,按日记录,1次/日。
4)原辅料:按照批次记录,1次/批次。
5)燃料:按照批次记录,1次/批次。
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4.3.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
1)运行情况:按照运行班次记录,1次/班。
2)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按照运行班次记录,1次/班。
3)DCS曲线图:按周记录,1次/周。
b)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4.3.4监测记录信息
按照HJ819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执行。
4.3.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废气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按日记录,1次/日。
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按照4.3.1-4.3.5规定频次记录;对于停产或错峰生产的,原则上仅对停产或错峰生产的起止日各记录1次。
其他信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
4.3.6特殊行业信息
结合行业特点,按满足环境管理需求的最短周期记录,可按日记录。
4.4记录存储
a)纸质存储: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存储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随时修补,并留存
备查;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b)电子存储: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5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5.1报告分类
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半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
5.2编制流程
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编制、质量控制、上报四个阶段(见附录B)。
第一阶段(资料收集与分析阶段):收集排污许可证及申请材料、历史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环境管理台账等相关资料,全面梳理排污单位在报告周期内的执行情况。
第二阶段(编制阶段):针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梳理按证排污的依据,分析不按证排污的情形及原因,提出整改计划,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内容。
第三阶段(质量控制阶段):开展技术审核,确保执行报告内容真实、有效,并经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四阶段(上报阶段):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电子版执行报告,同时向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经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5
或实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执行报告。
5.3编制内容
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排污单位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并将承诺书纳入执行报告中。执行报告封面格式参见附录C,编写提纲参见附录D。
5.3.1年度执行报告
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环境保护税(排污费)缴纳情况、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
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未按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5.3.1.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a)说明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所属行业、许可证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产时间,以及现有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时间、有效期等信息。
b)说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参见附录E。
c)按照生产单元或主要工艺,分别说明产品、产量、生产设施等基本信息;分析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说明平均生产负荷、原辅料及燃料使用等情况;说明取水、回用水及排水情况,包括回用方式、排水去向等信息;对于有污染治理投资的,还应说明治理设施类型、开工时间、建成投产时间、计划总投资、报告周期内累计完成投资等信息,参见附录F.1和F.2。
d)明确排放口设置合理性,说明排放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监督检查档案情况。
e)涉及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说明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自行验收等情况。
f)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等信息。
5.3.1.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说明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情况;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情况;自觉遵守环境行政命令和环境行政决定情况;公众举报、投诉情况及具体环境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执行情况。如发生公众举报、投诉及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填表说明,相关表格参见附录F.3。
5.3.1.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a)正常情况说明。分别说明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废水等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处理效率、原辅材料消耗、副产物产生、运行费用等情况,以及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参见附录F.4。
b)异常情况说明。排污单位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需说明原因、递交书面报告、收到回复及实施拆除、闲置停运的起止日期及相关情况;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的,排污单位应说明故障原因、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递交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参见附录F.5。
5.3.1.4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a)说明自行监测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监测结果、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自动监测系统联网、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监测结果公开情况等内容,并附监测布点图,参见附录F.6至F.8。
b)对于自动监测,说明是否满足HJ/T75、HJ/T76、HJ/T91、HJ/T354、HJ/T355、HJ/T356、HJ/T373、HJ477等相关规范要求。说明自动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补充监测和事故分析报告的情况。
c)对于手工监测,说明是否满足GB/T16157、HJ/T373、HJ/T397等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d)对于非正常工况,说明废气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监测结果等,参见附录F.9至F.10。
e)对于特殊时段,说明废气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监测结果等,参见附录F.11。
f)对于有周边环境质量监测要求的排污许可证,说明监测点位、指标、时间、频次、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监测结果等内容,并附监测布点图。
g)对于未监测、漏监测,以及监测数据无效等情形,说明原因及措施。
5.3.1.5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a)说明环境管理台账的记录情况,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并明确环境管理台账归档、保存情况,参见附录F.12。
b)说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环境管理台账的情况。
5.3.1.6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
a)以自行监测数据为基础,结合环境管理台账,说明各排放口的实际排放浓度范围、效数据数量等内容,参见附录F.6至F.11。
b)按照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计算各排放口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给出计算方法所用的参数依据、来源和计算过程,并与许可排放量进行对比分析,参见附录F.13至F.15。
c)对于非正常工况,说明发生的原因、次数、起止时间、防治措施及污染物排放量等。
d)对于特殊时段,说明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及达标情况。
e)对于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应逐时说明;对于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应逐日说明;说明内容包括排放口、污染物、超标时段、实际排放浓度、超标原因等,以及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及接受处罚的情况,参见附录F.16至F.17。
f)说明实际排放量与生产负荷之间的关系。
5.3.1.7环境保护税(排污费)缴纳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税(排污费)相关管理要求,说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情况,参见附录F.18。
5.3.1.8信息公开情况
说明信息公开的方式、内容、频率及时间节点等信息,参见附录F.19。
5.3.1.9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a)说明环境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专职人员配置情况、环境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规章制度、整改计划等。
b)说明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相关责任的落实情况。
5.3.1.10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说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其他内容执行情况。
5.3.1.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于不按证排污的情况,提出相应整改计划。
5.3.1.12结论
总结排污单位在报告周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说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需进行整改的内容。
5.3.1.13附图附件
a)附图包括自行监测布点图、平面布置图(含污染治理设施分布情况)等。执行报告附图应清晰、要点明确,包括图例、比例尺、风向标等内容;附图标注应为中文,必要时可进行注释说明。
b)附件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非正常工况证明材料,以及支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其他材料。
5.3.2半年度执行报告
至少包括5.3.1.1、5.3.1.3至5.3.1.6中全部内容。
5.3.3月度/季度执行报告
至少包括5.3.1.6中全部内容及5.3.1.3中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5.4报告周期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时间提交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每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同时,还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提交半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或月度执行报告。
5.4.1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
5.4.2半年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半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一月至六月;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半年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半年度执行报告。
5.4.3季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5.4.4月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十日的月份,报告周期为当月全月(自然月);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日的月份,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