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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完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掌握农村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和潜在风险,广西南宁于近日印发《2018年南宁市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方案》,详情如下:
2018年南宁市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方案
一、目的
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进一步推进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掌握我市农村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分析其变化趋势,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25号)以及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广西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办函〔2015〕183号)的要求,特制定我市2018年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方案。
二、范围和对象
监测范围: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武鸣区、青秀区
监测对象: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包括县域监测和村庄监测2个层次。在村庄监测层次,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性行政村庄(城中村不作为监测对象),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监测;对属于“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则增加对生活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的监测;在县域监测层次,开展地表水水质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一)村庄监测
1.村庄类型划分
根据农村主要生产方式和主要污染来源,将村庄初步划分为生态型、种植型、养殖型、牧业型、工业型、旅游型和其他型等7个类型。
(1)生态型村庄
指生态环境优美,坐落在受保护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区域内的村庄。
(2)种植型村庄
指生产生活方式以较大规模现代种植业为主,如粮食作物、蔬菜、水果等,农、化肥和农药量使用较大的村庄。
(3)养殖型村庄
指生产生活方式以畜禽、水产等养殖业为主,环境污染主要来源于此的村庄。
(4)牧业型村庄
指在典型草原区域,生产生活方式以放牧养殖畜禽等为主的村庄,环境污染主要来源于畜禽养殖产生的排泄物等。
(5)工业型村庄
指以工矿企业等产业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村庄,村庄环境受工矿企业废水、废气和废渣影响较大的村庄。
(6)商业旅游型村庄
以旅游业或者商品交换、流通等经济活动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村庄,村庄环境污染主要来源为“吃、住、行、游、购、娱”等商业和旅游活动产生的污染。
(7)其他型村庄
不属于以上六种类型或者以上多个类型并存且持平的村庄,以及处于城乡结合部位、城镇化的村庄等。
2.村庄选取原则
(1)村庄数量:选取的监测村庄分为必测村庄和选测村庄两大类。必测村庄即每年都开展监测的定点村庄,用于村庄环境质量年际间比较。每个县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选取具有代表性的1~2个村庄作为必测村庄,必测村庄清单由设区城市环境保护局最终确定;选测村庄即各县(区)根据监测工作方案和实际需要每年新增的监测村庄,由每个县(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每个县(区)域选择的必测和选测村庄数量总计为3~5个。
(2)村庄类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程度和环境污染程度,选取人口数量相对较多、分布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庄,尽量涵盖本方案中所列7种村庄类型。
(3)空间分布:县域选取的监测村庄尽可能均匀分布在县域范围。
(4)城中村因其特殊性不作为筛选对象
(二)县域监测
县域监测以县域整体作为监测区域,开展地表水水质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地表水水质以县域为单元布点开展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主要通过遥感手段以县域为单元开展监测。
(三)2018年监测县域及村庄
2018年,往年的必测村庄将作为必测村庄继续监测,其监测点位和内容与往年一致,如有调整必须向区厅监测处报备;选测村庄要求不能够是2017年及之前的选测村庄(即往年的选测村庄不再作为今年的选测村庄)。监测县域及村庄见下表:
三、村庄监测内容
(一)环境空气质量
1.点位布设
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居民区布设1个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臭氧(O3)、一氧化碳(CO)。
选测项目:根据当地情况选择特征污染物开展监测。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的监测。
单位:微克/立方米(μg/m3)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4.监测方法
采用手工采样监测和自动采样监测相结合的方法,推荐使用自动监测,优先使用环境质量流动监测车进行监测。
每次监测连续5天,每天进行监测,取各监测项目的日均值。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和规范等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案,下同)。
(二)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
1.点位布设
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每个村庄至少布设1个监测断面/点位。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分为地表水源地、源地和其他水源地等类型。地表水源地主要包括河流、湖库、山溪、坑塘、水窖等;地下水源地主要包括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山涧泉水等。
若村庄所在乡镇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可以此数据作为该村庄饮用水水质监测数据,按照要求进行报送。
2.监测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表1中24项基本项目和表2中5项补充项目(共29项),见表1。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23项,见表2。
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的监测。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4.监测方法
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补充,执行《技术规范(水和废水部分)》。
(三)土壤环境及农产品质量
1.点位布设
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基本农田、园地(果园、茶园、菜园等)、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各布设1个监测点位,共3个点位;根据村庄环境状况,在重点区域土壤中选测两类,各布设1个监测点位。重点区域土壤包括:工矿企业周边土壤;畜、禽、水产养殖场周边土壤;污水灌溉的农田土壤;大量堆放工业废渣、场地周围的土壤;长期受工业废气和粉尘影响的土壤;居民区周边土壤;其他疑似有污染的土壤。可选择在土壤点位采集对应的稻米、玉米或蔬菜等样品作为农产品质量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等元素的全量。
选测项目:基本农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监测特征有机污染物。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的监测。
农产品选测项目:镉、汞、砷、铅、铬等元素的全量。
单位:毫克/千克(mg/kg)
3.监测频次
每五年的第一年监测1次。采样时间为1~8月,避免在施用农药、化肥后立即采样。
4.监测方法
土壤执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要求,开展监测。农产品采集可食用部分烘干后制样检测。
(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
针对开展“以奖促治”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的出水水质进行监测。
1.点位布设
选取1个生活污水处理规模最大的处理厂(站)或者人工湿地,在其出水口处取样。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
选测项目:pH(无量纲)、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个/L)。
单位:毫克/升(mg/L)
3.监测频次
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4.监测方法
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补充,执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和废水部分)》。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四、县域监测内容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
1.点位布设
以县域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县域最大河流(水系)的出、入境位置各布设1个监测断面。如有湖库,增加布设1个监测点位,有2个以上湖库的县域则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相对重要的1个开展监测。县域范围内无地表水体的不监测。
若县域范围内(城区除外)已有地表水国控、区控或市控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则可将其作为农村地表水水质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见表3。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4.监测方法
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补充,执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和废水部分)》。
(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1.监测区域
以县域全境作为监测区域,开展县域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同时调查社会经济状况和生态状况影响因素。
2.监测指标
在《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T19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基础上,确定县域农村生态质量状况调查监测指标,共分为三级。三级指标18个,见表4。
遥感监测指标为土地利用/覆盖指标,其他指标为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
3.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1次。
4.监测方法
以遥感监测为主要技术手段,获取前一年县域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以资料调查和地面核查为辅助技术手段,获取县域社会经济、降水量、土壤侵蚀等指标数据。
五、质量控制
(一)环境空气监测质量控制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有关要求进行环境空气监测质量控制。
(二)饮用水源地监测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进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质量控制。
(三)地表水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进行地表水水质监测质量控制。
(四)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五)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质量控制
按照《2008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实施方案》(总站生字〔2008〕56号)有关要求进行自然生态状况监测质量控制。
(六)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进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质量控制。
六、数据报送和报告编制
(一)数据报送
报送内容:所监测村庄的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监测数据,以及所有监测县域的地表水水质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数据。村庄层次数据包括村庄基本信息、空气质量、饮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农产品质量等监测数据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附表1、附表3~7)。县域层次数据包括地表水(河流和湖库)监测点位信息、水质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数据等(附表2、附表8和附表9)。
各县区每季度按照规定时间收集行政区内各县域数据,经过三级审核无误后,通过execel表报送至南宁市环境监测站生态监测科邮箱ynfz2008@126.com,报送模板见附件1。其中:
第一季度数据上报时间为3月5日前,上报内容为村庄基本信息、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饮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县域地表水(河流和湖库)监测点位信息及水质监测数据(附表1~5、附表8);
第二季度数据上报时间为6月5日前,上报内容为村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饮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县域地表水(河流和湖库)水质监测数据(附表3~5、附表7~8);
第三季度数据上报时间为9月5日前,上报内容为村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饮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县域地表水(河流和湖库)水质监测数据(附表3~5、附表8);
第四季度上报时间为11月20日前,上报内容为村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饮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农产品质量监测数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县域地表水(河流和湖库)水质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数据(附表3~10)。
(二)报告编制
要求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的县区编制行政区年度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报告的(电子版和打印版)上报限期为12月10日前。报告内容应包含县域和村庄自然、社会、经济、人口等基本状况,年度监测结果、不同要素环境质量状况及年际变化、原因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等基本内容。参考提纲如下:
1摘要
2监测概况
2.1县域和村庄基本情况
2.2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3监测与评价结果
3.1环境质量状况
3.1.1村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3.1.2村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3.1.3村庄土壤及农产品质量状况
3.1.4“以奖促治”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
3.1.5县域地表水水质状况
3.2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5年际变化、原因分析
6主要结论
7问题和建议
七、工作方案
(一)职责分工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内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并保障监测经费,按要求完成村庄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质、土壤(农产品)环境质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以及县域地表水水质监测任务和年度监测报告。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各县(区)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收集、审核、汇总行政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并及时上报,编写年度《行政区农村环境质量报告》。
(二)通报制度
南宁市环保局每季度按时间规定统计工作完成情况,对于不按要求上报、迟报、未完成或者完成不全的县(区)进行通报,并抄送当地政府。对于受通报的县(区),需编写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以正式文件加盖公章上报南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统计并编写本市总体通报情况加盖公章,扫描电子件发至自治区环保厅监测处邮箱gxhbjcch@163.com,并抄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生态室邮箱gxsts@126.com。对于两次受通报的县(区),将由南宁市环保局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对有关县区局领导进行问责。
(三)工作检查
为确保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及信息具有科学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稳步提升全市农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每年度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科组织专家组对各县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年度方案和任务分工、农村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建设情况、经费落实情况;去年监测报告、资料归档情况、监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实验室质控的规范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以及质控总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