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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发布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5-09  浏览次数 :215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高楠

生态环境部日前正式发布部令第2号《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有关排污收费的1件规章和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决定 ,对《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2007年10月23日公布)的规章予以废止。同时,对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2008年2月25日公布)等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这就意味着,在我国实施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1979年9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2018年1月1日起 ,环保税正式开征。为及时废止有关排污收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月12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京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生态环境部强调,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明显加快,生态环保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及时修改和废止与上位法冲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生态环境部的法定职责,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生态环境部要求,根据“谁制定 、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适时认真做好与上位法冲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工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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