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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因镇级设施运营情况较差,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近日约谈了“十二五”末已建成但目前尚未投入运行的镇级污水处理厂所在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处理设施是污染物减排的工程技术保障。理应一手抓新建,一手抓运行。然而,一些地方政府想方设法把污水处理厂建起来,却没有投入使用,发挥应有效益。个别地方污水处理厂虽早已建成,但因不配套迟迟未建成运营而“晒太阳”,直接降低了污水处理成效。
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根据有关统计,我国近8亿人生活在农村和小城镇,村镇污水治理市场空间巨大。仅以2016年为例,村镇污水处理行业可形成424.7亿元产值,2020年产值可增至844亿元,到2025年,这一数字可达1305亿元。
然而,目前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法律和条款几乎是空白。立法太过原则性、执法机制不健全;依靠国家补贴、“以奖促治”政策支持,主要用于设施建设,后期运行费用没有来源;没有明确的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路线和管理模式,导致补贴出来的工程“晒太阳”。
中央财政引导不够,没有设立村镇污水专项资金。现有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中,用于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用偏少;补贴环节不合理,重建设轻管理。地方财政负担较重,建设费用动辄千万元,运行费用每年数百万元,乡镇负担大,即便经济条件好的乡镇也很吃力,何况当前多数集体经济收入微薄。向居民收费困难,农村地区长期享受福利服务,尚未形成缴费习惯,年轻人外出务工,向留守老人收费更困难。
技术标准不统一。我国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总计达52种,种类繁多,多套用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城乡污水排放标准不统一,不但地方不好执行,而且太宽松的话,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如北京的村镇A级排放标准已严于国家一级排放标准,等于地表Ⅳ类水,要达到这样的标准,吨水处理价格应在5~10元,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基本上不可能负担得起。此外,我国相关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60%的乡镇仅1名村镇污水设施管理员,从业技术人员收入低,工作条件差,发展状态堪忧。
笔者建议,一是加大补贴力度。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时,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财政补贴水平。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合理保障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
二是引入社会资本。政府将建成后“晒太阳”的污水处理厂委托专业环保公司运营,引入社会资本后,建管养运一体化的效果比较明显。
三是创新处理技术。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各地应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污水处理技术,切实提升污水处理效益。
四是加大问责力度。农村污水处理厂“晒太阳”状况,就应追究当地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倒逼地方政府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上多费心并配足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