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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城镇供水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那么,这次标准修订到底有哪些变化?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随笔者一起来看看~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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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总结三大变化
1、将过去“漏损率”和“漏失率”的定义修订为“综合漏损率”和“漏损率”,更加准确清晰直接,不容易产生歧义。
2、综合漏损率和漏损率均为漏损指标,明确漏损率为评定指标。漏损率仍按两级评定,一级为10%,二级为12%。
3、评定指标漏损率的计算更加明晰,新标准明确指出 漏损率=综合漏损率—总修正值。总修正值依然包括原来的四项(居民抄表到户水量修正值,单位供水量管长的修正值,年平均出厂压力的修正值,最大冻土深度的修正值)。新增全国或区域的漏损率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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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对比看看具体内容
(1) 术语部分
供水企业在探讨漏损水量和漏失水量时,很容易混淆。其实,漏损水量(water losses)是指供水总量和注册用户用水量之间的差值。由漏失水量、计量损失水量和其他损失水量组成。漏失水量(real losses)是指各种类型的管线漏点、管网中水箱及水池等渗漏和溢流造成实际漏掉的水量。
有个简单的方法,便于理解记忆:漏损=漏+损=漏失+损失。还有谈到漏损二字不得不提的水量平衡表:
水量平衡表为供水企业进行漏损水量分析提供了重要工具,该表以国际水协推荐的水量平衡表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修正。具体每项概念在2016年的标准中都有解释说明,在此不再赘述。本次标准的修订,使容易混淆的“漏损率”和“漏失率”变成易于理解的“综合漏损率”和“漏损率”,更加清晰明了!
(2) 漏损评定部分
根据“水十条”的规定,按照适度从严和努力可达的原则,将管网漏损率评定分为10%和12%两级。由于供水管网规模、服务压力、贸易结算方式对供水企业的漏损率具有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在综合漏损率的基础上进行修正,按照居民抄表到户水量、单位供水量管长、年平均出厂压力、最大冻土深度作相应调整。具体计算方法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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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离12%、10%的目标有多远?
“水十条”中明确指出: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按照过去的标准,此处的“漏损率”是指“综合漏损率”;而按照现在的标准,此处的“漏损率”是指综合漏损率修订后的值。两者差别不小。此番修订,使漏损率的评定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也非常及时,是否意味着离“水十条”的目标更近一步?
不妨看看最新的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情况。城乡建设统计年鉴数据表明,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综合漏损率为14.57%(城市和县城),各省级行政单位的公共供水管网综合漏损率如下图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新标准,综合漏损率并不是考核指标,上图只能给大家提供一个参考,经过修正后的漏损率才是评定指标。或许按照新标准修正后的漏损率已经实现了2017年12%的目标。各省的漏损率需由区域内各供水企业上报,再通过区域公式计算得出。
漏损率一直是供水企业非常关心的话题,因为管网漏损控制与节约水资源、提高供水企业效益息息相关。本次漏损标准的修订,从某种程度上说,解答了供水企业关于漏损率评定的疑惑,缓解了供水企业的心理压力。希望今后能加强信息公开,让各方了解到修正后的漏损率,以使各地明确自身与评定目标之间的差距,促进供水企业采取先进技术和管理措施减少漏损水量,使管网漏损逐步达到合理水平,满足国家节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