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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相关问答
发布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9-05-06  浏览次数 :1967  来源:生态环境部

近日 ,部正式印发《农村生活设施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工作指南》的背景 、指导原则 、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

问 :为什么要出台《工作指南》?

答: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 ,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农村建设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因地制宜做好厕所下水道建设和处理,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2018年9月印发《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明确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总体要求 、控制指标及排放限值等 ,要求各地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部分省(区、市)已出台相关排放标准,但总体上看,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存在适用范围不清晰、控制指标选取及排放限值不合理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短板 。为进一步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定要求,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在开展深入调研 、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编制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试行)》,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控制指标确定、污染物排放限值、尾水利用要求、采样监测要求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问:《工作指南》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有以下三点 :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决策部署。《工作指南》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扣《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推进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是重点突出 ,进一步明确排放标准制定思路 。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要根据农村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处理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 、回用优先 、注重实效 、便于监管的原则 ,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 。《工作指南》就控制指标选取 、排放限值不合理等重点问题,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规定,确保地方科学合理制定排放标准。

三是充分衔接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指导文件,并适当细化和完善。《工作指南》充分衔接《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的通知》,并根据调研结果、反馈意见及专家建议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类分级、控制指标、排放限值及尾水利用等作了具体要求。

问:《工作指南》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以人为本。以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目标 ,通过标准的实施,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 ,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同时 ,加强与污水处理设施周边群众的沟通,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 。

二是因地制宜。根据农村区位条件、污水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等,分区分类分级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要求。在不加重下游水体污染的前提下 ,尽可能利用和考虑农村地区自然生态 、土地及景观要素,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 。

三是技术可行 。地方标准制修订应充分考虑技术经济因素并具有一定前瞻性。以国内外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依托,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

四是体系协调。地方标准制修订应充分考虑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等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相衔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相衔接 。

问:《工作指南》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一是排放标准制订技术路线及格式要求。按照《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要求开展各阶段工作,主要包括需求分析与现行标准实施评估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分析、技术内容确定等。格式应满足HJ 945.2-2018要求。

二是污染物排放控制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标准分级、控制指标确定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也可对标准实施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做出具体要求。

三是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主要包括采样点设置 、监测频次和采样时间确定及污染物测定方法确定等 。实施与监督主要是明确对排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功能不确定的水体可由地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环境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是地方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制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制修订原则和技术路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概况、标准主要条款说明、达标处理技术分析 、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实施本标准环境效益分析、标准实施建议等。编制说明格式应满足HJ 945.2-2018要求。

问:《工作指南》中污染物控制指标是如何考虑的?

答:通过对全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进行分析测试和筛选,将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和悬浮物(SS)作为判断水质的基本指标。对生化需氧量(BOD5)和 CODCr两项指标 ,二者均反应水体受还原性物质污染的情况 ,由于农村生活污水可生化性较好 ,BOD5和 CODCr两项指标具有一定相关性,但BOD5测定所需时间较长 ,CODCr属于国家重点控制污染物且监测便捷,因此选取CODCr作为控制指标 。

氨氮(NH3-N)含量较高时,对鱼类等水生生物呈现毒害作用,对人体健康也有不同程度的伤害 ,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NH3-N处理费用较高,因此,对出水直接排入II 、III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要求控制NH3-N,对其他水体NH3-N暂不作强制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控制指标TN、TP含量可反映水体富营养化程度 ,TN、TP的去除虽可采用人工湿地等生态处理方法 ,但其处理效果不稳定,要实现稳定去除,需采取脱氮除磷深度处理工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一般较小 ,其回流比难以控制 ,去除效果难以实现稳定,且需增加投药量及运行费用。因此,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时,控制指标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增加NH3-N 、TN和TP ,其他情况暂不作强制要求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随着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日益增加 ,餐饮废水排放量增大 ,且该类废水中动植物油含量较多 ,因此,含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应增加动植物油。

粪大肠菌群数一般作为重要的生物性指标进行控制,若对该项指标进行限定,处理工艺最后须设消毒设施 。根据对全国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调研情况发现,大量的工艺流程中即使有消毒设施 ,但是运行成本高,多数未运行 。综合技术经济因素考虑,目前阶段对于粪大肠菌群数暂不作强制要求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色度是水质的外观指标,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来说,一方面,进水浓度中色度普遍较低;另一方面,常规的沉淀法对色度有较好的去除效果 ,所以对色度暂不作强制要求。

综上所述 ,选取pH值 、化学需氧量(CODCr)和悬浮物(SS)作为基本指标。其中,出水直接排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II 、III类功能水域、《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二类海域及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 ,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应增加NH3-N;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IV、V类功能水域的及GB 3097-1997三、四类海域的 ,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基本指标。出水排入封闭水体,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应增加NH3-N、TN和TP;出水排入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 ,除上述指标外,应增加超标因子相应的控制指标 。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除上述基本指标外 ,应增加动植物油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地方控制指标。

问 :《工作指南》中污染物排放控制总体要求是如何确定的?

答:原则上控制指标值可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相应指标的标准浓度限值,并综合考虑农村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 、自然景观 、受纳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现有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 。一定规模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原则上可适当放宽 ,但应规定标准实施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的及GB 3097-1997二类海域,其相应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GB 18918-2002一级B标准的浓度限值 ,且污染物应按照水体功能要求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出水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及GB 3097-1997三、四类海域的 ,其相应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GB 18918-2002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其中受纳水体有TN(以N计)控制要求的,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其排放浓度限值。

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控制指标值的确定 ,应保证该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 ,其基本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GB 18918-2002三级标准的浓度限值,NH3-N(以N计)参考不宽于《城市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中规定的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轻度黑臭的浓度限值 。

出水流经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的,其控制指标值参考不宽于GB 18918-2002三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同时,自然湿地等出水应满足受纳水体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问:《工作指南》中关于尾水利用有哪些要求?

答:农村生活污水含有的氮、磷等是农作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经预处理后可就近资源化利用 ,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降低水体富营养化风险。因此,《工作指南》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用于农田 、林地 、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 ,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规定。特定利用情形且没有相应再生利用水水质要求的,可根据尾水利用特点 、土壤性质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在排放标准中规定尾水应达到的水质要求和水质监控位置 。

问 :我国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地方在制定排放标准中如何做到因地制宜,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答:我国幅员辽阔,农村自然禀赋差异较大 ,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工作指南》明确要求 ,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要因地制宜 、实事求是 。各地要根据农村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处理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 、自然景观、受纳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现有技术水平等因素 ,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制订科学合理的排放标准。从实际出发,采用适用的治理技术 ,注重实效,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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