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排放不满足污水厂处理工艺要求的废水被处罚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6-16 浏览次数:1629 来源:镇海生态环境
日前,镇海生态环境分局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为由,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与多数超标排放废水处罚案件不同,这起案件所涉企业并非直接将超标废水排放到环境中,而是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即污水处理厂排放前,未通过预处理使废水达到处理工艺要求。
“废水排到污水处理厂也有标准?”有些不了解情况的人可能会发出这样的疑问。答案是肯定的。工业废水排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业,事先都会跟设施的运营方签订协议,协议中规定了输入废水中污染物的浓度标准。“为什么排入污水处理厂也要控制标准?”因为,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废水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能造成污水处理系统工况波动,严重的还会导致处理系统暂时瘫痪,不但给运营方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其他废水的有效处理和稳定达标排放。
在这起案件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水样中总氮日均值不符合标准,经调查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同时参照《宁波市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该企业最终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企业:工业废水排放到污水处理厂也有标准,排放前须按规定做好废水预处理,确保达到处理工艺要求。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陈国强律师表示,本案案例对污水厂运营有如下提示:
1. 明确进水要求,特别需在对上游工业企业摸排基础上确定某些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设定一些可生化指标。
2. 在实行废水零直排区域,积极参与上游企业纳管前与政府、排水单位的协商,商定合理可行的排放限值。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比如对上游企业提出新的预处理要求;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可能对污水厂来水水质影响较大的排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
3. 及时向社会公开污水厂进水水质要求,并通知到所有上游工业企业。
4. 排查发现上游工业企业排水超过污水厂设定的限值标准时,主动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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