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划分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定的审批权限,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辽、珠江和太湖七个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和具体边界。
《实施意见》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流域海域局负责实施,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为落实上述规定,《划分方案》明确流域海域局所辖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相应的流域海域局负责实施;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省界缓冲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全部由相应的流域海域局负责实施;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各流域海域局根据流域实际,商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研究确定范围。
《划分方案》坚持从工作实际出发,结合流域水系特征,衔接“十四五”国考断面设置、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要求,共明确了352个省界缓冲区和115个存在省际争议的河湖(段),确定了起始断面和终止断面位置;同时明确了长江、黄河、松辽和珠江流域(海域)所辖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名录及范围。
《划分方案》是流域海域局依法依规开展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重要依据,也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的重要基础。《划分方案》的印发将有利于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对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赵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