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详解《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今后排污不能任性!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2-22 浏览次数:1507 来源:新华网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排污分类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对企业实施环境信用监管……2021年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这个条例将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带来哪些积极影响?多位专家进行了解读。
明确“按证排污、按证监管”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对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要求。
比如,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原始监测记录与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5年。 “这些规定不但能规范排污管理流程,还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南方科技大学教授胡清说,条例规定了“按证排污、按证监管”的管理模式,明确排污许可证法律地位,划定排污许可管理权限。 “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而且还是排污行为法律性要求和规范性要求的载体。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排放控制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守亮表示,条例将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
严惩违法行为
在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进行了严格规定。比如,对无证排污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如果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胡清认为,条例对违法排污单位严惩重罚,将推动排污单位守法排污,有力促进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此外,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排污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 孙守亮表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执法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监督监管排污单位的污染排放行为,对持证排污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界定、清理、处罚。
形成监督合力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设专章就“监督检查”作出详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这些关于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的规定,解决了困扰环境执法机构多年的执法手段使用和执法证据认定问题,为今后固定源排污监管的环境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对于一个排污单位,一年要例行现场检查多少次?怎样检查才是合理的?条例明确,可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王灿发认为,这一规定避免了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条例还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孙守亮表示,条例引入社会监督,为形成监管合力创造了条件。未来要推动排污单位定期上报执行报告,定期开展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建立企业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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